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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理工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理工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简称温州理工学院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温州理工学院党政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温州理工学院人文社科类社团、院系和研究机构等组织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机构,是学院联系全院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全院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社会科学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宣传普及”职能,为学院社会科学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温州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浙江省温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研究与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联系学院的实际,动员、组织和引导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普及工作,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3.发挥学院党政联系全院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畅通联系和工作渠道;整合学院社科力量,发挥合力优势,促进学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4.充分发挥科研优势,组织、支持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和理论研究,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社会科学研究水平;

5.定期组织全院性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宣传推广优秀成果,努力促进成果转化;

6.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咨询、培训等活动;

7.发现、培养、扶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加强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建设;

8.积极反映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9.表彰学院社科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0.认真完成学院党政领导和上级社科联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学院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各社科类社团、院系和研究机构的教师,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定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奖和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书刊资料;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优秀的科研成果或先进会员,可获得本会奖励;

7.按照本会宗旨举办的学术活动等,可获得本会的必要支持;

8.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及时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

4.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5.讨论和通过其它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研究年度工作计划;

4.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聘任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指导本会工作(或学术工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织本会工作人员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席、主席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增补时,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名,经理事会讨论后调整或增补,并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第十五条 本会在科研与社会合作部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学院拨款;

2.捐赠;

3.开展各类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管理按国家、学院财务制度和上级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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