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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温州理工学院科协)是由温州理工学院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组织,是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高校科技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全国知名的独立学院;以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根本任务,团结全院科技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厚德浚智,学成致用”的院训,加强对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推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高水平大学,促进温州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构成,是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各项规定,接受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导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人才强校”、“科研强校”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民间学术团体的交流合作,积极拓宽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引导科技工作者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决策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组织师生参加各项科技普及活动。整合大学生科普志愿者、学生科协等力量,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开展科普服务;

(三)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老同志发挥“传、帮、带”作用,激励年轻人快速成长。支持科技工作者加入学术团体,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参加科技奖项的评选表彰。及时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四)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面向广大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五)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指导大学生科协开展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支持和组织在校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工作,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六)完成学院领导和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我院教职员工、特别优秀学生,遵守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审核并批准,即可发展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工作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3.有优先参加温州理工学院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 有向温州理工学院科协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的权利;

5. 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要求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章程;

2.执行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的决议,完成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委托的任务;

3.关心、支持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学和科研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

5. 反映群众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会员离、退休后仍可保留资格。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与破坏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声誉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代表大会是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的领导机构。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1.讨论、决定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审议和批准通过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并通过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章程,通过温州理工学院科协代表大会的选举产生办法;

4.选举产生新一届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

5. 审批学院群众性的科技组织;

6. 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领导学院科协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温州理工学院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工作计划,审议温州理工学院科协重大活动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3.协调、联系挂靠温州理工学院各级学术团体的工作,支持开展各项科技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4.决定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工作委员会及办公机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的作用;

5.批准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常务委员会。温州理工院科协委员会任期为4年。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委员会或常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或咨询委员。主席、副主席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四条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责,主持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工作,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决定重大问题。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日常办事机构(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办公室)设在科研与社会合作部。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及工作情况的需要,可以以各学院为主或跨学院设立科协分会或专业学科组,各学院应确定科协分会或专业学科组的负责人,由热心科协工作的同志兼任秘书。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的工作人员统一由学院管理,对学院在任的科协兼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应计入本人工作量。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时,应考虑兼职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突出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经费来源:

1.学院拨款,列入院财政拨款年度计划,专款专用;

2.温州理工学院科协举办的各种事业性活动收入、科技咨询服务收入;

3.个人或团体的捐赠、资助;

4.必要时,会员缴纳会费;

5.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温州理工学院科协财务直接受学院财务管理,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温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温州理工学院科协)的英文全称为: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Wen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温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温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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